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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法院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4-12-22 11:36:48人气:

  被告人叶某因长期吸食毒品导致精神异常,并多次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叶某在病情缓解后,于2010年12月28日20时许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某旅社内吸食毒品,后独自驾驶汽车离开。叶某因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怀疑有车跟踪并欲谋害自己,遂将轿车横放在一交叉路口,不让过往车辆通行。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叶某拒绝听从民警劝阻和指挥,突然发动车辆,驾车逃窜,并先后撞击多辆汽车。后叶某被警车逼停,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叶某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8367元(币种下同)。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蔡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叶某吸毒后陷于精神障碍状态过程中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1)蔡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2011年4月15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正确统一法律适用效能★,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工作。

  近日,蔡甸法院《叶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定性》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行为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因陷于精神障碍而在道路上横冲直撞,客观上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性;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导致行为不可控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被告人叶某吸毒致幻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具体而言★:(1)汽车是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工具★,为控制危险性,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做到谨慎驾驶★,而叶某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驾车在城区街道上任意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性★★。(2)叶某吸毒后撞击多辆车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8367元★★★,尽管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3)叶某因长期吸食毒品导致精神异常,且多次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其明知自己吸毒后会陷于精神障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仍不顾可能发生的危险吸毒★,造成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对该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心态。经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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